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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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域所屬名稱之註冊以政府機關(構)為限,不包括公立學校。政府機關(構)之認定,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「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」所列之機關(構)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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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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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機關(構)註冊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以一個為限,中文網域名稱除機關全稱外,簡稱以二個為限,並應排列優先順序;各機關因業務需要,另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註冊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(.TW或.台灣),不受此限。範例:行政院英文網域名稱為「EY.GOV.TW」,中文網域名稱為「行政院.政府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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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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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域名稱之命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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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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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(構)申請註冊之名稱,應以申請機關(構)之正式中、英文全銜,或與中、英文全銜有關之縮寫、字詞、簡稱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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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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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、英文全銜範例:行政院中、英文全銜為「行政院」與「Executive Yuan」,中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行政院.政府.TW」,英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EXECUTIVEYUAN.GOV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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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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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縮寫範例:行政院英文全銜為「Executive Yuan」,縮寫為「EY」,英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EY.GOV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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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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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字詞範例:行政院英文全銜為「Executive Yuan」,英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EXECUTIVE.GOV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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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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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簡稱範例:數位發展部中文全銜為「數位發展部」,簡稱為「數發部」,中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數位發展部.政府.TW」或「數發部.政府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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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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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相同屬性業務機關(構)(如:戶政、地政、警政、稅務、環保、衛生等機關)之網域名稱由其主管部會負責統一第三層網域命名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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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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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(構)選用之網域名稱相同時,機關(構)層級高者優先使用;層級相同者,先註冊者先使用。範例:行政院與數發部如都選用EC,則行政院優先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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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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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有已註冊之名稱如符合前述原則,無須重新註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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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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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(構)得於其取得之網域名稱下增設次網域名稱,其命名應比照前述原則,並應主動登錄於政府網域名稱註冊系統(網址為http://rs.gsn.gov.tw/),以利各界查詢。
範例:數位發展部網域名稱為「MODA.GOV.TW」,數位發展部內部單位資訊管理處網域名稱可命名為「IMD.MODA.GOV.TW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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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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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機關(構)任務編組組織(含臨時性或非正式任務編組)之中、英文網域名稱註冊,應分別於「國家.政府.TW」與「NAT.GOV.TW」第三層網域下,由主辦機關(構)具名註冊。範例: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,可註冊網域名稱為NICI.NAT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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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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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機關(構)性質之資訊系統、網站等,如須使用獨立網域名稱,除可於該機關(構)所屬網域下自行設置第四層次網域外,得分別於「NAT.GOV.TW」與「國家.政府.TW」第三層網域下,由主辦機關(構)具名註冊其中、英文網域名稱,不受本規範第三點有關機關(構)註冊中、英文網域名稱數量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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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例:數位發展部設置一為民服務網站系統,擬使用英文獨立網域名稱,可於行數發部網域「MODA.GOV.TW」下自行登錄次網域為「SERVICE.MODA.GOV.TW」;或於「NAT.GOV.TW」第三層網域下註冊「SERVICE.NAT.GOV.TW」網域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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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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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域名稱註冊及日後網域名稱IP指定、異動,原則以上網作業為主,網址為http://rs.gsn.gov.tw/;尚未上網機關(構),得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。各機關(構)於註冊啟用網域名稱時應依規定填寫申請書(含書面或電子方式),俱實提供機關(構)相關基本資料。資料如有異動時,亦應立即申請更新(含書面或電子方式);未更新者,經查明後得逕行註銷其原註冊之網域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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