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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SN線路中央部會申請流程調整說明

列印
  1. 非資料中心設置機關申請GSN線路(GSN VPN線路除外),如未經資料中心設置機關同意逕行送件者, GSN不予受理供裝,請各機  關先行與所屬機關溝通說明及協調。
  2. 新申請流程調整預計於110年5月1日起施行,若有任何申請問題,請洽GSN客服(egov@service.gov.tw)
  3. 審核機關:依據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料中心設置作業要點」,經國發會同意得設置資料中心之機關:例如:內政部、經濟部。
    需送審機關:非資料中心設置機關,須送其上級主管機關(得設置資料中心機關)審核
  4. 地方政府及GSN VPN電路仍依既有流程辦理
  5. 詳細說明詳附件或可洽GSN客服中心